
建筑業是我國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和重要的物質生產部門。改革開放以來,建筑業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和外延式的房地產開發在全國遍地開花,同時產生的建筑垃圾也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數量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40%。粗放式的建筑垃圾處理方式不僅浪費了大量的自然資源,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資源,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破壞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違背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在土地及自然資源嚴重短缺的情況下如何對建筑垃圾進行科學處理和綜合利用,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及綜合治理產業化,已成為我國亟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量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基礎資料,是建設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基礎設施的重要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的產生量的準確評估和預測對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和管理方法有著重要的意義。一直以來我國對建筑垃圾產生量和排放量缺乏準確系統的調查統計。

據有關專家估計,我國每年新建建筑面積約有20億㎡,每新建1萬㎡建筑將產生500~600噸建筑垃圾,這樣我國每年在新建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約11億噸。我國每年拆毀的老建筑占建筑總量的40%,而每萬平方米拆除的舊建筑將產生7000~12000噸建筑垃圾,每年拆除老舊建筑產生的城市建筑垃圾最少也要達到5.6億噸。到目前為止,我國城鎮約有1/2的房子是上世紀建造的,而我國房屋的平均壽命只有30年,這就意味著更多的房子將被拆除重建,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我國的建筑垃圾產生量將有猛烈增長的趨勢。
自從 90 年代初期,我國各地相繼開展了對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且建立了專門的相關管理機構。但是至今仍未形成有關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統一的機構。
渣土管理處是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實現建筑垃圾管理的最主要的業務部門和管理部門。但各地渣土管理處的上級主管部門卻不盡相同。如北京市渣土管理處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而上海市渣土管理處則隸屬上海市容衛生管理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有些地區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則是在建設與拆遷部門配合下,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主持開展。

我國目前的建筑垃圾管理體系沿襲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模式,建筑垃圾的管理部門既承擔資質審批、事物承辦等的具體工作,同時肩負監督、檢查和執法的任務等,而應有的法律、法規、計劃、政策等制定的宏觀管理職能則明顯弱化。這種貌似“兩頭兼顧”、卻實質粗放式的建筑廢棄物管理體制有著許多的弊端:
(1)弱化了主管部門在監督與立法等方面的社會職能,從而導致個別城市在開展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實踐中,或多或少地由于缺乏外在宏觀的激勵性或強制性的法制保障而使其資源化的運行動力不足,缺乏明顯的自發主動性,最終導致失敗。
(2)外在的長期法制保障的缺失成為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可持續發展的桎梏,其發展的生命力會最終消失,關于建筑垃圾治理的一切努力都將付諸東流。
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化仍處于起步階段。雖然部分城市已有建筑垃圾處理企業順利運作,并積累了成功的實踐經驗。但是大多數城市的建筑垃圾處理企業仍面臨發展的困境。

(1)沒有合法的建筑廢棄物收集消納權;目前的行政許可只能掛靠環衛部門下屬的企業。
(2)企業的選址和建設用地不能得到主管部門的有力支持。行政主管單位與環保部門對建筑垃圾處理企業的選址存在分歧,讓建筑垃圾處理企業無所適從。建筑垃圾處理企業的建設用地獲批困難,部分企業的廠址為臨時用地,遇到建設需要、城市規劃等,必須無條件搬遷,而且廠房屬于臨時建筑,能不以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限制了項目規;l展。
(3)由于質量標準尚未制定、宣傳不到位等問題,公眾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存在誤解、有抵觸情緒,銷售渠道狹窄。
(4)缺少補貼,貸款困難,項目認知度不高、融資困難,直接導致運營困難,無法實現規;l展。
(5)原材缺乏。由于政府規劃有建筑廢棄物填埋場,很多的建筑垃圾選被選擇直接填埋,而建筑垃圾處理企業卻因為缺乏原材達不到生產線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