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重視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重要作用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將生產者的環境保護責任一直延伸到生產、銷售、垃圾處理等環節在內的制度。具體來說,就是生產者在生產階段對產品的制造與性能負責,減少生產過程中垃圾的產生,而在銷售環節與垃圾處理環節也納入生產者,則可大大減輕消費者的處理負擔,還能促使生產者從一開始就重視產品質量。
根據國外經驗,一般有強制式、自愿式和協定式三種。強制式實施模式指的是在法律上對責任主體、責任內容、回收利用率、對應處罰進行明確規范的模式,這也是歐盟和日本已經在實踐中普遍采取的模式;自愿式實施模式則與強制式模式相反,主要依靠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采取措施對其使用后的產品進行回收資源化利用的模式,美國使用的是該模式;協定式實施模式是指由多家企業聯合組成的行業協會和政府協商簽訂企業承擔廢棄產品環境責任協議的模式。

由于我國各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加之民眾參對環境保護尚未形成合力,以及在環境保護的配套硬件設施較少,強制式實施模式會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強制性的生產者責任延伸模式需要以立法的形式規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分配、建筑垃圾回收體系的建立、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國家標準等內容,將建筑垃圾產生方的責任貫穿到資源化過程的每個階段。
2、發揮中介組織回收建筑垃圾的好的作用
建筑垃圾能夠資源化利用的最大前提就是能夠保證建筑垃圾能夠被充足地回收起來,進而保證原料的充足,這就要求建筑垃圾的回收要好的而完善。在建筑垃圾回收的階段,可積極借鑒德國的廢棄物中介組織回收的模式,積極建立建筑垃圾回收中介,其組成企業可以在支付相應的許可費后使用該中介機構的標志,持有該標志的企業能夠享受到由專業化的中介組織對其在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分類回收并將建筑垃圾送到專業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實際上,中介組織在很大程度上不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過程中的各利益主體產生利益關系,不僅如此,而且能夠以其自身的專業化、規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水平吸引各建設單位將建筑垃圾放心的交于其進行回收。除此之外,中介組織的介入可以更好地銜接建筑垃圾資源化產業鏈,使建筑垃圾資源化的各個環節間鏈接更為緊密。
3、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能不忽視
經濟杠桿的運用在世界范圍內各國政府的運用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城市建筑垃圾處理過程中也是顯得十分的突出。在建筑垃圾資源化做得比較的國家,如美國實施環境押金制度,德國運用生態稅制度等。這些制度的設計初衷和實施目的均是通過市場與經濟結合的方式以對建筑垃圾的排放進行控制。經濟杠桿的使用,能夠將補貼的費用以及稅收的優惠以經濟利益的相對提高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的發展。
事實上,對建筑垃圾資源化進行經濟杠桿促進,其形式可以說是非常之多,無論是稅收,還是補貼,亦或是政府優先采購等形式,都能夠形成一定的利益吸引,建筑垃圾產生的一方和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處理的企業一方均可以在采取一定措施達到標準的情況下獲得提供的利益,比如建筑垃圾資源化企業會千方百計地不斷提高生產技術,產出更加更好的資源化產品,還能進一步打開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的市場,以政府的采購使用為標桿,樹立資源化產品的運用典范,促進建筑行業消除疑慮,積極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

4、降低建筑垃圾資源化成本以打開市場
對建筑垃圾進行資源化并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期間涉及到諸多環節,而每一個環節的暢通都是需要耗費經濟成本的。在回收階段,回收成本包括社會經濟成本和環境成本兩大方面。如果不回收而直接作為廢棄物處理的成本則包括無害化處理成本、無害化處理后的環境成本和生產再生產品的機會成本。從社會福利角度來看,只有當回收的經濟成本加上回收所造成的環境成本小于不回收直接作為廢棄物處理的成本時,建筑垃圾的回收才是有利于增加社會福利的。
將建筑垃圾的邊際處理成本內部化、顯性化,充分考慮到對建筑垃圾進行回收利用的經濟與環境成本,從經濟上制約參與主體尤其是微觀主體的行為選擇。在決定回收什么、如何回收、如何資源化等方面,我們要對其所需的經濟、環境成本進行綜合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