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化指通過政府經濟激勵與政策扶持措施,及市場經濟運作,整合建筑垃圾回收、再生利用、無害化處理、設備制造、科研等企業和組織,使之形成一定規模的與建筑業配套的服務產業。
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化運作的條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筑垃圾綜合治理實現產業化運作必須做到:

(1)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是由獨立企業提供社會服務和產品的產業。
(2)改變政府角色,實現政企分開;政府作為市場的監督者和管理者,通過各種政策措施來限制或激勵該行業的發展。
(3)企業通過提供服務或產品獲得生存發展。
(4)降低行業壁壘,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化運作涉及到建筑企業、建筑垃圾回收企業、建筑垃圾再生企業、無害化處理企業、設備制造企業、科研院所及政府的主管部門。其中政府主管部門處于核心地位,通過各種政策與激勵扶持措施將產業內的各種企業組織集合在一起,進而形成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
建筑企業付費將建筑垃圾委托給建筑垃圾回收企業處理。建筑垃圾回收企業通過專業化的回收程序進行回收和分類,提高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率。有利用價值的建筑垃圾輸送給再生企業,生產再生建筑材料,并通過再生建材市場出售給建筑企業,實現產業循環。無利用價值的廢物付費給無害化處理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設備制造企業為建筑垃圾回收企業、再生企業、無害化處理企業提供設備支持。科研院所為產業內各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將先進的科研成果轉化為產業內各企業的生產力,并為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政策建議
(1)扶持建筑垃圾治理行業市場化運作。建筑垃圾處理基礎設施建設與經營可采取獨資、合資、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鼓勵國內外投資經營者參與我國城市建筑垃圾處理和經營,允許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處理企業優先上市發行股票或企業債券,向社會募集資金,開辟社會融資渠道,解決自我資金不足問題。
(2)培育龍型企業,發展主導產業。通過專業化生產和規模化發展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經營收益,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利用效益,推動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化的發展。
(3)設置職能清晰、統一好的的管理機構。政府牽頭協調部門的責權范圍,設置獨立的建筑垃圾綜合管理機構,合理好的地解決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產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資金的籌集分配、產業市場的培育、可再生產品的市場開發等問題。
(4)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管理法規體系。明確界定建筑垃圾產業管理對象范圍,管理的原則,確定管理的責任人,明確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管理的基本體制與程序,明確產業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產業主體的違法界定及懲罰措施。建立城市建筑拆除、清運、資源化的具體操作辦法,使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工作走上專業化、有序的工作軌道上。

(5)大力發展建筑垃圾資源化技術和設備研發。政府要加大對科研單位的投入,鼓勵支持建筑垃圾相關課題的研究,不斷提高建筑垃圾處理技術和設備的成熟度,促進試驗室研究成果轉化為規模化生產。
(6)優化建筑垃圾處理企業選址。建筑垃圾的清運費用在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成本中占有相當的比重。在建筑垃圾處理企業選址過程中應綜合考慮環保、成本等因素,在不影響城市環境的前提下為企業選址出謀劃策,為建筑垃圾處理產業提供便利。
(7)加快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認證和推廣。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認證和推廣有利于提高社會大眾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認可態度。在認證和推廣過程中可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改稱“綠色再生建材”,并在政府工程中優先采購使用,起到帶頭示范作用,有利于消除社會大眾對再生建材的偏見和誤解。
(8)在工程造價中設置一定的取費。在工程造價中加入建筑垃圾處理費,按一定的費率取費,取費基數及費率按該建筑企業以往的建筑垃圾排放定額來取定,排放量越大,取費基數越大,費率越高。利用這部分費用來補貼建筑垃圾綜合治理行業。
(9)加強民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大眾對綠色再生建材的認可程度直接影響著開發商對綠色再生建材的需求量,而需求量又決定著再生建材產業的發展。解除人們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誤解,強化對綠色再生建材的認同度,是刺激綠色再生建材需求量以及推動整個建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政府可通過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資源,加大對綠色再生建材的宣傳及目前環境污染現狀和資源緊缺現狀的介紹,提高大眾環境、資源危機意識,讓社會大眾意識到發展建筑垃圾處理產業的必要性,進而在全社會形成推動筑垃圾綜合治理產業發展的良好氛圍。